公司法税
公司法税日期:2023-11-21 人气:6
对赌协议是一种无名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给付内容不能确定,需根据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来确定给付内容。
对赌协议的效力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2.投资方与公司对赌有效,但履行时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规则: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甲公司与李雷、目标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甲公司向目标公司增资1500万元,并约定若目标公司2016年净利润低于1500万元,则甲公司有权要求李雷以现金方式向甲公司退还投资款及相应违约金,目标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到了时间目标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要求,故甲公司要求李雷承担赔偿责任,目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
对赌协议不仅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现纠纷后协商不了可提请法院诉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各方均应严格履行,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李雷应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因目标公司的保证已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故予以支持。
总结
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一般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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