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3-11-21 人气:13
“空壳”企业拖欠货款,法律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空壳”企业拖欠货款不还,申请执行人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面对“空壳”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囧境,本以为拿回货款无望以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最终追回了全部货款。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杨某按照合同约定为某生活体验馆定做了门窗并交付使用完毕,但货款一直拖欠未支付。该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该生活体验馆应支付杨某货款37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生活体验馆未履行,杨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某生活体验馆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企业负责人拒不露面,亦不配合执行。通过深入调查,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某生活体验馆为个人独资企业,第三人张某为企业投资人,法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询发现张某有银行存款2万多元,法院冻结其存款后,张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张某支付了全部货款,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律师说法】
个人独资企业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当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企业投资人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企业投资人个人财产,促使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中,被执行人某生活体验馆为个人独资企业,张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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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形成了“家事公众评判庭”、“反家暴工作室”、“以案释法”等有特色的法律公益产品,目前乐融融公益平台拥有【樂士.普法志愿者】十二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共近400余人,中心成立了“乐融融党支部”、“乐融融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建和管理“昆山图书馆法律主题分馆”,发起成立了“乐融融•尚法读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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