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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融融普法 | 股权激励及相关税法问题研究

日期:2024-12-02 人气:93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2024第111期-总1833期

 股权激励及相关税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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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通过授予员工公司股权,实现员工与公司分享发展成果,共担经营风险,推动员工更加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员工激励方式。股权激励以股权为纽带,把管理、技术、资金、资源等价值创造各方凝聚在一起,把公司打造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价值共创、使命共知和企业共治的平台,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股权激励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为企业发展笼络各方面的人才




真正的人才不仅仅满足于工资薪酬,而且期望能够分享事业发展壮大的光荣和企业的长期利益。而股权激励能够有效稳定并激活人才队伍,让更多的人才像老板一样主动推动企业发展。

(二)为企业发展融资




以前的企业在缺钱的时候融资往往只能依靠金融机构,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达,随着股权投融资市场的兴旺,股权融资直接融资将会成为企业未来重要的融资手段。相比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具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从员工处融资,也能够将员工利益进一步与企业发展深度绑定。

(三)股权成为企业重要的支付手段




对于主要依赖新技术或服务型的企业来说,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员工薪酬越来越高,会大幅降低以人工成本为主的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股权激励能够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将股权放入员工的薪酬包中,降低了企业即期的薪酬支出,提升了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而股权激励,让员工在企业发展良好的时候分享更多收益,不好的时候共同承担风险,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在经营良好的时候,也更好地提升了员工的工作收益。

(四)提升企业价值的重要手段




有研究表明,两个类似的公司中,做了股权激励的公司,价值最少提升30%。在世界500强企业中85%实施过股权激励。国内企业著名的企业,如阿里、腾讯、华为、小米等也无一例外地实施了股权激励。甚至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上市的普遍配置。

一般来说,股权激励对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稳定核心成员和骨干员工、推动人才在企业发展中尽可能创造更多价值有强烈需求的高科技、创新型和智力密集型企业,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积极意义。

四、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激励目的

(二)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标的股权(份)的来源、数量及占比

(三)激励对象(姓名、职务、权益数量和占比、预留权益情况)

(四)具体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权(份)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禁期,授予价格或价格的确定方法,或股权(份)期权的授权日、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也可以是股票增值权、股权(份)奖励等其他激励方式

(五)激励对象获取权益或行使权益的条件

(六)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和行使权益的程序

(七)调整权益数量和标的股权(份)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八)绩效考核指标(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

(九)股权激励会计和税务处理办法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三)其他权利义务

股权激励方式中的所谓股权(份)期权, 是指授予员工在未来时间以特定价格(也即授予价或施权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份)的权利。

所谓限制性股权(份),是指按照一定价格出售给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股权(份),但员工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规定条件时,才可以处置(包括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股票。

所谓股票增值权,是指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以现金形式获得约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的收益。

所谓股权(份)奖励,是指直接无偿授予员工股权或股票。

除了上述法律直接规定的股权激励方式以外,还有其他多种多样的股权激励方式,例如万科的子公司内部跟投、完美世界的内部孵化、华为的虚拟股分红和增值权、爱尔眼科的项目团队有限合伙持股跟投、业绩股权奖励、员工购股计划等。还可以把多种股权激励方式进行组合运用,搭配不同的激励条件、程序、机制和指标,使股权激励能够方便、灵活地适应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

但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股权激励的形式有严格限制,如果相关股权激励形式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对员工可能产生即时的大额税收负担,股权激励的作用也就难以充分发挥。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激励需求,结合企业实际,并充分考虑税收政策规定后,恰当选择激励效应最佳的股权激励方式。

<p style="margin-bottom:20px;padding-top:5px;padding-bottom:10px;padding-left:7px;color:#fae600;font-size:22px;border-color:#fae600;border-top-width:2px;border-top-style:solid;line-height:1.5em;text-indent:0em;background-image:url(" wx_fmt="png");background-position:0px" data-lazy-bgimg="https://mmbiz.qpic.cn/sz_mmbiz_png/BqrUVk9LibyF7yq5oC0Rl9Ud3wY0LfmmYmxGnta5KAOOHrFAMBCbTicIbKIdCbsq3zx11a8iaK0zibPAPDopQS2FEw/640?wx_fmt=png" data-fail="0">五、股权激励中的税法问题
(一)持股平台的税法问题




虽然相关法律、指引和税收优惠文件对于股权激励的规定,包括股权(份)期权、限制性股权(份)等,其操作方式均为直接授予员工公司股权(份),经过一定程序后,将员工作为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股东登记。但实践中,由于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公司控制权稀释等问题,很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设置持股平台的形式来持有授予员工的股权,员工不直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企业股东。这些持股平台大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续,也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2000年以来,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均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目第1目亦作同样规定,将合伙企业的所得归为“经营所得”税目。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分类征税,各项所得税率各不相同。如果员工不直接持有股份,而代之以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持股,则合伙企业通过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获得的利润(分红除外),按照税务机关现阶段的认定,均视为“经营所得”,适用5%到35%的累进税率征税。而如果员工直接持有企业股权并处置获益,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税负明显低于“经营所得”。

此外,由于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员工直接持股,通过持股平台的持股方式,无法获得税收优惠,导致员工获得股权激励当期就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3%到45%的累进税率纳税,股权转让获得的收益也无法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纳税,而是适用5%到35%的“经营所得”税率。而在税收优惠条件下,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当期无需缴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未来转让时也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仅20%个人所得税。

因此,采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将导致员工当期就产生巨大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且后期股权处置也要适用35%的税率,那么股权激励的效果无疑将大打折扣。而一些企业在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并未考虑到税法的规定,在股权授予当期未申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这也给企业带来的“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将面临大额罚款,还有被认定偷税和逃税的法律风险。而员工也有被税务机关追缴大额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这显然与企业股权激励的初衷相距甚远。如果持股平台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也一样存在类似的即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二)股权(份)转让的税法问题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股权(份)来源,有的来自于股权(份)增发,有的来自于大股东的低价或无偿转让,还有的来自于企业的直接授予。其中,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转让的情形比较常见。如果转让股权(份)的大股东是自然人,股权(份)转让需要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法问题将很快得到暴露并引发重视,如果大股东是企业,由于大股东的当期纳税申报系自主进行,遇税务稽查或评估等才会暴露出股权(份)转让中存在的税法问题。

按照我国税法,股东转让所持股权(份),应按照公允价值核算损益并在当期纳税。所谓公允价值,被投资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公允价值为股份的市场价格;被投资企业不是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因为股权(份)并无明确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不应低于被转让股权(份)所对应的被投资企业最近期的净资产价值(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按照资产评估价值)。因此,如果股权激励所确定的股权(份)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相应份额的企业净资产(或评估值)的,除有合理原因之外,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核算损益,并由转让方缴纳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在股权激励前提下的股权(份)转让,如果属于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份)的内部转让,是可以按照无偿或者低价来核算股权(份)转让损益,进而不交或少交相应的所得税。

但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在股权激励中适用上述例外规定。有的转让股权(份)的大股东是企业,故在自行申报环节忽略了应按照公允价值核算股权(份)转让损益,有的大股东虽然是个人,但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核验完税凭证,导致相关税法问题被暂时掩盖,直到信息被交流到税务机关后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才如梦方醒。这些都给股权激励的实际效果蒙上阴影。

因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中要合理设计用于激励的股权来源,如果由大股东转让的,应依法核算其税负,并考虑是否具备转让价格偏低的合理理由,以及如何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三)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问题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支持国家双创战略,先后出台了表二所示11个税务规范性文件,将股权激励主体划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类,分别给予了不同的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1.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员工、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30%以上的企业员工。具体包括:(1)股票期权在授予日员工不纳税,行权时购买价与市场价差额,按工资收入在12个月内纳税。行权前转让的收入按工资即时纳税。行权后转让的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境内上市的免征)。分红的按照红利所得纳税。(2)限制性股票在在每一批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开始的12个月内,员工按照工资纳税。(3)股票增值权在授予现金时,员工按照工资纳个税。(4)股权奖励在授予日起的12个月内,员工按照工资纳个税。

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1)股权激励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2)激励标的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属于股权奖励的,可以是技术成果入股的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3)激励对象为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累计不超过近六月员工总数30%;(4)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行权起满1年,授予日与行权日时间不超过10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解禁后满1年;股权奖励持有满3年;(5)不属于限制性行业(包括住宿、餐饮、房地产、批发、零售等非科技类)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具体的税收优惠内容是:(1)股权(份)期权激励,员工取得时不纳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纳税。(2)限制性股权(份)激励,员工取得时不纳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纳个人所得税。(3)股权奖励激励,员工取得时不纳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纳个人所得税。(4)员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员工投入当期不纳个人所得税,递延至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也可以选择按照5年分期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企业,均可以通过相关的股权激励安排,获得税收优惠,减轻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以实现股权激励效果的最大化。

结论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对于鼓励核心成员和骨干员工最大限度服务与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走向成熟,具有重大意义。股权激励不但涉及公司法、劳动法和规范股权激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且也涉及到税法关于股权激励税收优惠等各项复杂规定,企业应充分调研和考虑本身实际后,妥善选择最有利于企业成长和员工发展的股权激励方式,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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