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消费时代,高销量、高评价、高收藏量的商品和店铺往往能在消费者“逛吃逛吃”时脱颖而出,也更能获得平台算法的青睐,得到更高的曝光度和点击量。在商家们竞相追逐和美化这些销售数据的同时,也催生出了组织化、规模化、职业化的“刷单炒信”灰黑产业链。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组织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是知名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以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以及团购、餐厅预定、外卖等交易服务。
被告某信息公司是为餐饮企业提供线上营销咨询服务的代运营公司。2020年12月,被告与案外人某餐饮公司(大众点评网商户)签订《商户网络服务协议》,为餐饮公司提供网络宣传商业服务。
2021年4月,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被告存在向餐饮公司提供刷评价的服务,包括组织点评会员探店试吃,要求会员打指定评分并按要求发布评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处罚款2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招募探店会员撰写点评、笔记的具体流程为:
1.被告在某小程序发布招募信息并提出评价要求(打4.5星、必须提到两道特定菜品);
2. 探店会员到店试吃,其中撰写点评的会员需实际支付餐费,撰写笔记的会员按照餐标免费试吃;
3. 探店会员撰写点评、笔记;
4. 被告和餐饮公司审核点评、笔记内容;
5. 审核通过后,餐饮公司通过被告向撰写点评的探店会员退还餐费。
探店会员在提交公开发布评价内容时,还会在小程序中写下真实的用餐体验:“锅里吃到了钢丝球长的钢丝,要注意了”“某某店里面的招牌产品比较少,如芹菜牛肉、贡菜牛肉没有”……而在大众点评网公开发布的评价中,这些会员作出的都是积极正面的评价。
餐饮公司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称,小程序中是真实的体验评价,公司看到后会进行改进,大众点评网是对外的,不能有这样的内容,参加探店活动的会员都“懂规矩”,免费探店试吃后只会写好的评价,规避不好的内容。
被告在诉讼中也承认,公众在大众点评网上浏览评价时,无法分辨哪些是探店会员通过免费试吃活动撰写的,哪些是普通消费者正常消费撰写的。
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被告承认其组织会员免费探店刷好评的行为具有不当性,并表示已认识到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并已停止了相关行为。
最终,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被告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造成原告平台展示的商户信息失准,影响了平台的生态体系,给原告利益造成损害;消费者无法获悉真实的评价信息,进而难以做出准确的购买选择,其权益也受到了损害。
一、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是指以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宣传。经营者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服务信息。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探店会员对商家作出的评价内容均可在商户页面向所有消费者展示,成为消费者在选择消费对象时的参考因素,具有对外宣传作用。被告根据餐饮公司需求,对探店会员的评价内容作出了要求,且探店会员实际撰写的对内和对外评价内容并不一致。可见上述评价并非基于探店会员的真实体验感受作出。被告组织人员帮助餐饮公司进行刷好评的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店铺真实运营情况的误解。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具有不当性和可责性。
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作为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用户点评是点评类网站的核心竞争优势。原告经营的大众点评网基于海量、真实的用户评价内容吸引用户关注,进而通过流量和关注度获取商业利益。被告帮助餐饮公司进行“刷单炒信”的行为破坏了平台经过长期经营形成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平台诚信体系,对原告平台生态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而言:第一,干扰了用户评价的真实性,导致消费者在进行交易对象选择时对上述商家的经营、服务、商品情况产生虚假认知。第二,在提升餐饮公司曝光度的同时,削弱了其他诚信经营的同业竞争者的优势。因此,被告应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三、“刷单炒信”灰黑产业链亟需多方合力共管共治
商家通过营销手段美化包装店铺,以获取更大关注度和流量本无可厚非,但营销方式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本案中,商家提需求、代运营公司派单、小程序分发需求、达人接单,一条“刷单炒信”的灰黑产业链俨然形成。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平台经营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行政执法部门对产业链条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了行政处罚,平台经营者亦通过技术手段加大对刷单行为的巡查力度、通过民事诉讼遏制侵权行为,上述措施起到了积极的震慑作用。
打击“刷单炒信”灰黑产业链,净化网络环境,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竞争秩序,还需形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平台企业、经营商户、消费者等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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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融融公益平台
乐融融公益平台是“昆山市司法局、昆山市残联、昆山市妇联”指导下,由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和昆山乐士电气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公益服务组织。
中心是昆山首家“律企合作”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将热心公益的律师资源和企业力量引入到社会组织共建,既能有效解决社会组织实体化运作的专业支持和资金来源问题,又扩大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中心的工作业务聚焦在普法、助残和妇儿维权三个方向。主要包括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教育等活动;与市妇联、残联、福利院等机构对接,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解决涉法涉诉难题等;“我是你的眼”是在我市定期举行的助残特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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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是“苏州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点、“苏州市委宣传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昆山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基地、“昆山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专业型社会组织、“昆山市司法局”家事法律诊所、“昆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党建联盟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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