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标的额不大,情节也不复杂,却折射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两个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合同僵局下违约方承租人的解除权,以及出租人负有的减损义务。
承租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诉请解除合同,但违约责任不能免除。很多承租方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只要明确告知退租并搬离房屋,就自动解约,无需继续支付租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租赁合同的解除,需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法定、约定的解除事由,单方搬离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没有完成房屋交接,法律上仍视为承租方占用房屋。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允许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绝不等于“违约方可以免责”。
出租方:知道承租方违约不交接,应积极止损,不能“坐等收钱”。出租方也不能认为“反正是对方违约,我等着收租金就行”。法律在保护守约方利益的同时,也对其施加了“减损义务”,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出租方明知或应知承租方承租方已实际搬离或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而出租方却迟迟不收回房屋、不积极寻找新租客,任由房屋长期空置,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