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4-04-10 人气:295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赵小甲。因夫妻感情不睦,二人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赵小甲由李女士抚养,赵先生支付抚养费,赵先生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孩子。自2021年12月起,赵先生未再支付赵小甲的抚养费。2023年10月,赵小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抚养费。赵先生辩称,因李女士拒绝其探望赵小甲才没有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因此,法院判决赵先生分两次付清赵小甲的抚养费。关于赵先生提出的探望权抗辩,法院认为,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但探望权受阻并非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另案主张。
法官说法
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互不制约,互相独立,不能混为一谈,支付抚养费是为了满足子女正常生活和教育的需要,探望权的行使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交流和沟通的需要。探望权的行使与限制,与是否支付抚养费没有直接关联。夫妻离婚后应妥善处理子女探望和抚养问题,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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