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4-12-23 人气:105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2024第114期-总1836期
经济补偿应在何时支付?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案外人王某系某单位职工。2006年11月,李某和王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李某将宅基地(继承取得)一处作价3.2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依约支付3.2万元并在该宅基地上重新建设了房屋。2017年10月,因该村纳入拆迁棚户区改造范围,李某遂起诉案外人王某,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书》无效。
2018年1月,某县政府以王某系某单位退休职工,享有公职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属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内人员为由,作出《关于收回王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李某于2023年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宅基地的安置补偿权益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结合民法相关法理,农村居民在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如其因继承取得房产,只有在该房产地上建筑物存在时才相应享有该地上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当该地上建筑物灭失后,该地上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所有。
本案中,李某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已经享受了“一户一宅”带来的安置利益,李某主张其可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涉案宅基地选房资格并得到安置,而其与案外人王某于2006年11月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书》约定“本宅基地属于乙方永久所有,并拆除原基础重建,各种费用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将涉案房产转让给案外人王某。该《宅基地转让合同书》虽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但案外人王某在涉案房产宅基地上已重新建设了房屋,李某所主张的涉案房产原基础等地上物已不复存在,李某依法不再享有主张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安置待遇的权利,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户一宅”政策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出卖、出租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村民在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有权建设房屋用以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如因棚户区改造等原因需要征收土地时,采可以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应当遵循“一户一宅”政策。如其因继承取得房产,只有在该房产地上建筑物存在时才相应享有该地上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当该地上建筑物灭失后,该地上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所有。 法条链接 往期回顾 乐融融公益平台 乐融融公益平台是“昆山市司法局、昆山市残联、昆山市妇联”指导下,由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和昆山乐士电气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公益服务组织。 中心是昆山首家“律企合作”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将热心公益的律师资源和企业力量引入到社会组织共建,既能有效解决社会组织实体化运作的专业支持和资金来源问题,又扩大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中心的工作业务聚焦在普法、助残和妇儿维权三个方向。主要包括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教育等活动;与市妇联、残联、福利院等机构对接,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解决涉法涉诉难题等;“我是你的眼”是在我市定期举行的助残特色活动! 中心形成了“家事公众评判庭”、“反家暴工作室”、“以案释法”等有特色的法律公益产品,目前乐融融公益平台拥有【樂士.普法志愿者】十二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共近400余人,中心成立了“乐融融党支部”、“乐融融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建和管理“昆山图书馆法律主题分馆”,发起成立了“乐融融•尚法读书会”。 中心是“苏州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点、“苏州市委宣传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昆山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基地、“昆山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专业型社会组织、“昆山市司法局”家事法律诊所、“昆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党建联盟示范单位。 中心常年接待各级领导指导调研,受到了昆山日报、苏州广播电视报、江苏法制报、法治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 中心有柏庐办事处“平安法治公园”、张浦妇儿活动中心“家事公众评判庭张浦分庭”和西城后街总部等三个工作基地。 中心设有秘书处,全面负责平台日常事务,协调开展活动。 ★乐融融组织架构: 主任:张亮 理事长:季君 副理事长:张宏凯、蒋学东、谢建宏 秘书长:金莲 副秘书长:沈晓祺、唐敏、刘慧、谢海博、 王涧峰、张书梅 ★乐融融核心价值观: 乐融融精神 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乐融融愿景 让更多的人讲道理 乐融融口号 快乐公益 其乐融融 乐融融“四有” 有爱心 有时间 有实力 有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