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5-02-17 人气:23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2025第119期-总1841期
男子酒精中毒身亡,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邀上三五好友小酌 本是一件开心事 但不小心饮酒过量 就有可能导致悲剧发生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周某邀请黄某、邱某在倪某经营的餐馆吃饭聚会商谈事宜,期间四人共计消费白酒两瓶。饭局结束后,邱某支付了此次聚餐费用,黄某、邱某、周某各自返回家中。当天晚上八点,家人发现周某情况异常并拨打120急救,急救人员现场宣布周某死亡。经鉴定,周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0mg/ml,符合因乙醇中毒导致死亡。周某家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邱某、倪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周某饮酒死亡是属由先前的情谊行为转化成侵权行为的结果,应当给予法律救济。 周某系酒局的组织者,黄某、倪某、邱某系同餐共饮者。黄某、邱某作为共饮者,虽未存在对周某不当劝酒或灌酒等行为,但在饮酒后未能送周某回家交给其亲属照看或及时通知其亲属,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倪某作为共饮者虽然饮酒较少,但其明知周某曾因醉酒发生过事故还放任其在自己经营的餐馆中大量饮酒,未尽到提醒、劝告义务,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黄某、邱某、倪某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黄某、邱某、倪某各承担本案5%的民事责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自己身体患有基础疾病,不懂爱惜自己的身体,在聚餐活动中过量饮酒,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由其承担主要的责任。宣判后案件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是一种基于增进友谊和促进社交而发生的社会行为,各方一般均没有追求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主观意愿。因此,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该情谊行为在顺利完成的情况下,不受法律的调控。但如果在情谊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法律则应该给予相应救济,并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否则,会出现有损害而无救济的情况,有违社会公平。共同饮酒引发侵权的案件中,确定同饮者责任的基础是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逼迫劝酒、灌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以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救助义务。 每个饮酒者 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在饮酒过程中 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 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往期回顾 乐融融公益平台 乐融融公益平台是“昆山市司法局、昆山市残联、昆山市妇联”指导下,由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和昆山乐士电气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公益服务组织。 中心是昆山首家“律企合作”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将热心公益的律师资源和企业力量引入到社会组织共建,既能有效解决社会组织实体化运作的专业支持和资金来源问题,又扩大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中心的工作业务聚焦在普法、助残和妇儿维权三个方向。主要包括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教育等活动;与市妇联、残联、福利院等机构对接,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解决涉法涉诉难题等;“我是你的眼”是在我市定期举行的助残特色活动! 中心形成了“家事公众评判庭”、“反家暴工作室”、“以案释法”等有特色的法律公益产品,目前乐融融公益平台拥有【樂士.普法志愿者】十二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共近400余人,中心成立了“乐融融党支部”、“乐融融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建和管理“昆山图书馆法律主题分馆”,发起成立了“乐融融•尚法读书会”。 中心是“苏州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点、“苏州市委宣传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昆山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基地、“昆山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专业型社会组织、“昆山市司法局”家事法律诊所、“昆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党建联盟示范单位。 中心常年接待各级领导指导调研,受到了昆山日报、苏州广播电视报、江苏法制报、法治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 中心有柏庐办事处“平安法治公园”、张浦妇儿活动中心“家事公众评判庭张浦分庭”和西城后街总部等三个工作基地。 中心设有秘书处,全面负责平台日常事务,协调开展活动。 ★乐融融组织架构: 主任:张亮 理事长:季君 副理事长:张宏凯、蒋学东、谢建宏 秘书长:金莲 副秘书长:沈晓祺、唐敏、刘慧、谢海博、 王涧峰、张书梅 ★乐融融核心价值观: 乐融融精神 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乐融融愿景 让更多的人讲道理 乐融融口号 快乐公益 其乐融融 乐融融“四有” 有爱心 有时间 有实力 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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