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2-11-16 人气:231
赵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10%的股权。2017年3月,赵某因病去世,合法继承人为其父母和妻子。对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临时股东会表决不同意,并要求赵某的父母、妻子与公司商谈股本处置事宜。赵某的父母、妻子不认可公司提出的方案,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某的股东资格,并由公司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法院查明,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未经股东会特别表决同意,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死亡后,股权是遗产的组成部分,但股权的继承既要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原则,还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也必然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因此《公司法》第75条作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资格的继承作了限制,且系赵某生前入股时已经制定,故应当遵从。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程序得出了不同意继承的决议,符合章程规定,故赵某的继承人无法继承其股东资格。
那么,本案中赵某的父母、妻子既无法继承股东资格,他们的继承权如何实现?
若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禁止股权继承,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并无经营能力,接受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将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作了例外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延伸一: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具有法律禁止继承情形的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做减资处理:公司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该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继承人,同时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延伸二:继承人转让股权,受让人的四步走策略
1.确定出让方是否具有继承权
继承问题适用《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顺序是遗嘱和遗赠优先,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等。《继承法》中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则只能适用代位继承。
2.关注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
若继承人有继承权,是该股权的合法处分人,那么就要关注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特别规定,该继承人没有继承的障碍,则其所继承股权的转让行为就可以适用《公司法》中的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如果其他股东放弃该权利则需要其他股东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除明确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外,该协议需要死亡股东的所有继承人签字,应核实身份的真实性,尽量做到主体无瑕疵。仅部分继承人签字的,该部分继承人不具有完全处分该股权的权利。
4.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协议中应约定转让方有义务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并请求目标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设定具体的办理时限以及公司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应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赋予受让方合同解除权;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督促目标公司尽快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出资证明的签发,没有股东名册的应尽快设置并辅以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以证明目标公司对受让方的认可。
来源: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胡燕燕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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