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2-11-16 人气:250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何才能有效地避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配偶应如何避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人有限公司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如果在法院的审判当中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极大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条规定是为了让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留下公司财务独立的相关凭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唯一证据。因此,作为投资人,一旦发生诉讼,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便证明公司财务独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分红时,单位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若需证明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独立,但公司又存在分红的情形下,作为股东除了应提供满足形式要件的股东分红决定外,还应满足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要件,否则,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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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应避免在配偶投资设立的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中担任企业执行董事、高管或监事,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不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避免经营不善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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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伟萍 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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