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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乐士原创 | 股东出资的二三事

日期:2022-11-16 人气:251

2013年12月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革为认缴制,这一改变为公司的成立创造了利好的法律环境,大大鼓励了拥有闲置资金的人进行投资,但也避免不了弱化注册资本对公司的信用担保,给债权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并且随着目前的市场环境,股东的出资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那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出资范围是如何约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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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一经向公司交付,货币的所有权就属于公司,出资人也履行完毕了出资义务,这相对比较简单存在的争议也较少,但是也有一种特殊情形:如果出资人出资的货币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那该如何认定该出资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申字第170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即使出资人的货币是违法所得也不影响其出资的效力,原因是:货币为种类物,货币占有人推定为货币所有人,因此该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即对该笔货币享有所有人,出资已经转换成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出资人因此取得股东资格,对于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出资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处罚该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权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针对非货币出资的情形,《公司法》第27明确规定的要进行评估作价,但是在实践中考虑到评估作价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或者有的出资人根本就没有进行评估的意识,仍有大量非货币出资没有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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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并非明确禁止未进行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不能实际投入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在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进行评估作价的程序性瑕疵并不影响公司章程、出资人协议书的效力,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办理非货币财产过户手续,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如评估出来的价格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价格,可能出资人可能会承担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对于非货币出资瑕疵行为的认定还有一种常见情形就是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非货币进行出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情形的认定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审查的要点包括:

1、该财产的价值与股权分额之间是否匹配;

2、该财产需要登记的是否已经登记到公司名下,无需登记的是否已经交付公司;

3、公司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出资人受让该财产是否为善意。



律师建议


在涉及非货币出资应当注意:1、有条件的尽量依法进行评估作价;2、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转让手续。避免因非货币出资而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信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作价出资。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务、信用等与人身属性具有巨大关系,本身的价值就不好评估,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再加上公司如果进入到执行阶段,劳务、信用等也无法作为公司的财产被强制执行,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禁止该出资形式。但是现在的经济市场中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并非公司设立起来最重要的因素了,反而是人力资源、市场资源、管理经验、技术等成为一个公司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于商誉、信用、资源、技术等资产类型,出资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完成对价财产的替代支付进而转化成股东出资,也可以先进性货币出资完成公司注册,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签订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等方式实现对人力资源、市场资源、管理技术、信用、商誉等出资形式的转换。


作者: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何芝琴律师;

作者联系方式:137 7636 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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