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el:top}

24小时服务热线:0512-57829669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乐融融要闻 |【乐融融.家事公众评判庭】----遇到家暴怎么办?!

日期:2022-11-16 人气:287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升妇女儿童维权意识,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020年7月14日,【乐融融.家事公众评判庭】在张浦妇联举办了一场关于青少年家庭暴力的调解活动。



本次调解活动针对的是一对再婚夫妻殴打孩子的案件。受害人宋某在姑姑等亲属的陪同下来到张浦妇联寻求帮助。宋某父亲再婚后,父亲因工作繁忙很少顾及家庭,加之宋某正处于青春期,父亲及继母一言不合便对其进行殴打,长此以往,宋某便不敢反抗亦不敢告知其他人。后因其身上的瘀伤被人发现,才使得其他亲属得知此事。受张浦妇联的邀请,张浦派出所民警到场进一步了解案情,乐融融法律服务中心的调解员到场为来访者进行调解并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



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受限,应当得到更多的保护与关爱,发生家庭暴力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受害人宋某表示不想再回到家里,姑姑也不敢让他再回到自己家里,希望自己能够照顾他。对此在场的普法志愿者也告知他: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在场的调解员与民警多次联系受害人父母,二人均不愿意出面解决问题,为了让受害人能够像其他孩子一样可以健康成长,【乐融融.家事公众评判庭】的普法志愿者将会持续关注本次家暴事件,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次活动,既是一次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又是一次普法宣传。乐融融公益平台专业致力于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增强广大妇女儿童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和抗争能力,提高妇女儿童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保护自己,这是乐融融长久以来的宗旨也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码关注我们



需要预约法律帮助吗?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