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6-03-12 人气:2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2026第166期-总1888期
牲畜交易过程中致他人损伤,各方责任该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2022年正月的一天,养牛户闫某找到“牛经纪”郑某,让郑某帮忙卖牛,郑某遂联系买家张某,张某承诺给郑某运费和部分牛肉。经郑某居中协调,买卖双方商定价格,交易标的为6头牛,协商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1万元,余款待过磅后支付。 第二天,郑某自驾货车到卖方牛棚运牛,将车停在距离牛棚200米远的地方,邻居李某等三人在现场帮忙。在转运第三头牛过程中, 牛在牵出牛棚7米的地方突然挣脱牛鼻绳和牛角绳后闯入叶某家中,将站在院中间的叶某撞倒,叶某住院治疗多日后死亡,死亡原因为被牛撞伤导致脑外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因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叶某的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买方、卖方、牛经纪及帮工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另查明,将第三头牛向货车上驱赶时,由郑某牵着牛鼻绳,帮工人李某牵着牛角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闫某与张某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对牛的交付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牛是在离开牛棚7米左右的地方挣脱绳后将叶某撞伤,此时牛并未完成装运,闫某作为饲养人,对其所饲养牛的自然天性、生活习性比较了解,应当充分预见买卖过程中活体交易的特殊性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谨慎管束、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由于闫某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了牛挣脱伤人,闫某作为牛的饲养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牛是在闫某与张某买卖交付中受惊伤人,张某作为牛的买受人和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郑某作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财产交付的参与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参加到买卖合同中,牵牛并非其法定义务,其在牵牛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到牛作为大型活体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郑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李某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闫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郑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闫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类案件涉及复杂的责任认定,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理逻辑与价值判断。 从侵权责任构成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卖方闫某作为饲养人,虽无主观故意,但因其对饲养动物的管控不力,致使牛挣脱伤人,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此原则旨在平衡受害方与饲养人利益,因饲养人对动物有管理控制权且从饲养行为中获益,由其承担责任更能保障受害者权益。 从合同关系视角分析,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是关键节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本案买卖双方对牛的交付约定不明,牛在交付过程中伤人。买方张某作为买受人及潜在受益人,在交付未完成时,基于其在交易中的地位和对标的物的预期利益,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体现了合同履行中风险负担与利益归属的对应关系。 牛经纪郑某的责任认定涉及过错责任原则。他作为居间人和运输参与人,在牵牛过程中,因未充分尽到对大型活体动物危险性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而需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帮工人李某等不承担责任,是基于公平与过错责任考量。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若令其担责有违公平原则,也不符合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 此类案件警示我们,民事活动中各主体应充分认识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饲养动物交易等行为涉及多方主体,从侵权法和合同法等多维度审视责任,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司法裁判通过准确适用法律,不仅定分止争,更在引导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重视责任的良好风尚,促进民事交往的规范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来源|山东高法;文仅供交流学习,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往期回顾 乐融融公益平台 乐融融公益平台是“昆山市司法局、昆山市残联、昆山市妇联”指导下,由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和昆山乐士电气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公益服务组织。 中心是昆山首家“律企合作”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将热心公益的律师资源和企业力量引入到社会组织共建,既能有效解决社会组织实体化运作的专业支持和资金来源问题,又扩大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中心的工作业务聚焦在普法、助残和妇儿维权三个方向。主要包括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教育等活动;与市妇联、残联、福利院等机构对接,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解决涉法涉诉难题等;“我是你的眼”是在我市定期举行的助残特色活动! 中心形成了“家事公众评判庭”、“反家暴工作室”、“以案释法”等有特色的法律公益产品,目前乐融融公益平台拥有【樂士.普法志愿者】十二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共近400余人,中心成立了“乐融融党支部”、“乐融融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建和管理“昆山图书馆法律主题分馆”,发起成立了“乐融融•尚法读书会”。 中心是“苏州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点、“苏州市委宣传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昆山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基地、“昆山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专业型社会组织、“昆山市司法局”家事法律诊所、“昆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党建联盟示范单位。 中心常年接待各级领导指导调研,受到了昆山日报、苏州广播电视报、江苏法制报、法治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 中心有柏庐办事处“平安法治公园”、张浦妇儿活动中心“家事公众评判庭张浦分庭”和西城后街总部等三个工作基地。 中心设有秘书处,全面负责平台日常事务,协调开展活动。 ★乐融融组织架构: 主任:张亮 理事长:季君 副理事长:张宏凯、蒋学东、谢建宏 秘书长:金莲 副秘书长:沈晓祺、唐敏、刘慧、 王涧峰、张书梅 ★乐融融核心价值观: 乐融融精神 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乐融融愿景 让更多的人讲道理 乐融融口号 快乐公益 其乐融融 乐融融“四有” 有爱心 有时间 有实力 有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