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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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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士·公司法税】企业终止的法律风险

日期:2025-12-15 人气:2

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企业与自然人一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企业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或存在行政、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而解散,解散后应依法清算。企业终止过程中,也会面临很多法律风险,比如未按期成立清算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未及时书面通知清算事宜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等等,企业终止的法律风险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还直接影响到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信用和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应及时、合法地完成注销程序,以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


一、未依法清算注销登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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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风险提示

(1)未依法清算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注销前一定要经过清算,包括自行清算、申请法院强制清算以及破产清算,在清算完毕后才能完成注销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触发公司清算的几种情形:

1.股东会决议解散后清算:当公司投资者不想再继续经营公司时,股东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基于解散公司的决议自行对公司进行清算。注意,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

2.在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出现后清算:

(1)经营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如章程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则应当解散;或者规定股东之间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则应当解散等,这些都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主进行约定。提前约定好公司解散的事由,可以避免将来股东对解散达不成一致时的解散诉讼纠纷。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4)因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3.破产清算:虽然公司未达到解散的法定或约定情形,但公司对外负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公司因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而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控股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简易注销作为公司注销登记的一种形式,其适用情形仅限于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公司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时,需由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如承诺不实(即隐瞒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而作出不实承诺),应当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规避风险建议

(1)依法进行清算

(2)妥善处理权益

基于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企业应主动采取以下措施以减少相关风险:

1.依法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及注销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清算义务,确保公司债务得到清偿,避免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妥善处理权益:在公司解散及注销前,股东应确保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合同权益已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因未合法及时处理而对上述权益所有人产生相关侵权责任。

(三)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及时或怠于清算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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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风险提示

(1)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法律责任

(2)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风险

(3)被强制清算的风险

企业不再经营,如不及时清算、或者怠于清算,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还明确了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同时规定了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公司成立始,企业应妥善保管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等文书资料,否则清算义务人可能因未及时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2.企业停止经营后,如长期不管不顾,不进行清算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不及时报送年报,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此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在公司出现解散清算事由后如不及时成立清算组,则会面临被强制清算的风险。

(二)规避风险建议

(1)及时组建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

(2)基于忠实勤勉原则,履行各项清算职责

(3)妥善做好清算履职工作的留痕

企业在面临发生清算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清算,相关人员均可通过多种措施和方式来主动防范的清算责任风险:

1.及时组建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

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建议公司时任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关清算义务,并就其履职行为进行适当留痕,以有效防范清算相关风险。

2.基于忠实勤勉原则,履行各项清算职责

董事在作为清算组成员时,应基于忠实勤勉原则,及时、妥善履行各项清算职责。其中,除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外,还需特别关注:

(1)妥善接收和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应负责及时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接收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并对相关财产和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否则其即存在被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潜在法律风险。特别的,如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之前或之时,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即已灭失,客观上无法清算的,则董事应在第一时间搜集并妥善留存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免将来因无法举证证明该等事项而被归责。

(2)避免无法律依据的个别清偿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应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其中,清算组应根据法定的清偿顺序及比例向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特别地,如清算组以公司财产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并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其存在被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潜在风险。

(3)依法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依法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否则,如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清算组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则清算组成员存在被公司债权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潜在风险。

3.妥善做好清算履职工作的留痕

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以及作为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时,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就其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留痕,并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材料,以便证明其已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例如,董事应妥善留存其要求公司相关人员移交公司账册等材料的通知、函件、交接单据等材料,或在无法自主清算而申请强制清算时的相关材料。否则,即存在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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