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不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二是不包括多层转包及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主要理由如下:《建工解释(一)》第43条,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第二,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
从原则上说,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制定《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目的在于,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对《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建工解释(一)》第43条,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可以根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