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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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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士·公司法税】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日期:2026-01-07 人气: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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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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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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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定义

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一般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方、挂靠承包方,其投入了独立的资金、劳力、材料,并承担最终的盈亏风险,不包括专业分包队伍、劳务作业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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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不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二是不包括多层转包及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主要理由如下:《建工解释(一)》第43条,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第二,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

从原则上说,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制定《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目的在于,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对《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建工解释(一)》第43条,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可以根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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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裁判要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2、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3、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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