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是被告北京某新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材料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自2012年7月9日北京某材料公司成立起,汤某被北京某材料公司登记为股东,并备案登记为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至今。
2014年1月8日,汤某不再登记为北京某材料公司股东。汤某因请求变更不再担任北京某材料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工商登记,未得到公司回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材料公司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汤某不再担任北京某材料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某材料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备案的《公司章程》中载明: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021年,汤某在北京某材料公司的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任期已届满且未被连选连任,汤某不愿且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兼任公司监事,欲辞去相关职务。2021年11月29日,汤某向北京某材料公司及现任全部股东发送辞职通知函,未得到相应回复,2021年11月30日,汤某在《中华工商时报》发表《声明》不再担任北京某材料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至此,北京某材料公司始终未启动内部程序作出相应决议。
再查明,2015年4月22日,北京某材料公司控股股东韩某去世。韩某妻子高某表示,目前公司经营困难,股东会召开存在障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2)京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北京某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监事及监事会主席变动备案,不再将汤某备案登记为监事及监事会主席。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