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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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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士·公司法税】公司印章的三个核心风险

日期:2026-05-29 人气:0

【乐士·公司法税】公司印章的三个核心风险

在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之类的条款,公章有效与否往往关系到案件中相关法律事实以及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但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甚至伪造公章的情况,合同是否有效呢?

公章与备案不一致,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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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使用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文书的效力,在当事人已经充分证明公司对外使用多枚印章,即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况下,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较为统一:公司不得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只要公司知晓对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

对于同一公章,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分别选择有效或无效,只要在曾承认其效力的,不论该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

伪造的印章,合同判有效?

公司治理除了管人还要管“印章”。印章没管好,可能产生千万或亿为单位的经济损失。有些公司股东可能天真地认为:他(公司高管或相关人员)自己要是“作死”去私刻假印章,与我何干?“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而且自古以来就是“好汉做事好汉当”,肯定是“谁私刻假印章、谁承担法律责任”!那真的是如此吗?伪造印章的人固然会被判刑,但是其所签的担保合同又是否一律无效呢?

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真印章,合同居然无效?

上文公司不得对私刻(伪造)印章的法律效力进行选择性认可,核心要旨是:公司可能要为“假公章”承担责任,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公司只要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论该印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 

那么,一个比假公章更有意思的问题来了:真印章出现在《合同》、《协议书》、《借据》等法律文件中,公司是否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给出答案是:不一定! 

合意形成的真实性存疑时,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这种特殊的情况,主要出现的场景是:(1)因公司印章管理不善,“真印章”被偷盖;(2)公司为办事“便利”,对外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被他人恶意利用,出现“黑压红”(即先盖章后打字)的文件。

公司印章的三个核心风险

1.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只要公司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论该印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

2.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有些公司多达三十多个合同章,堆在一起非常壮观。印章不唯一的风险巨大。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印章不止一枚,难以有效识别印章是否为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及表见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交易相对人并无审查签订合同所用印章是否为真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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