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公司不得对私刻(伪造)印章的法律效力进行选择性认可,核心要旨是:公司可能要为“假公章”承担责任,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公司只要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论该印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
那么,一个比假公章更有意思的问题来了:真印章出现在《合同》、《协议书》、《借据》等法律文件中,公司是否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给出答案是:不一定!
合意形成的真实性存疑时,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这种特殊的情况,主要出现的场景是:(1)因公司印章管理不善,“真印章”被偷盖;(2)公司为办事“便利”,对外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被他人恶意利用,出现“黑压红”(即先盖章后打字)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