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4-04-24 人气:322
两人决定登记结婚,是认为对方是值得托付终身的人,才决定走进婚姻殿堂,可谁曾想结婚刚一个月,小两口就产生矛盾要离婚,彩礼还能返还吗? 谈婚纳“礼” 登记结婚 小刘(男)与小王(女)于202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24年2月4日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登记结婚前,给付小王一方彩礼及女方家属礼品礼金等共计10余万元。 性格不合 诉请离婚 婚后小两口因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由夫妻矛盾渐渐上升为家庭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月即分居生活。小刘遂向宁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王返还彩礼。 准许离婚 返还彩礼 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小王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承办法官运用“彩礼新规”对小刘与小王及双方家庭进行了耐心调解劝导,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女方返还男方3.8万元彩礼,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得以顺利解决。 在传统习俗中,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缔结婚约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彩礼本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感情的筹码。男女双方应自觉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摒弃婚姻陋习,彩礼的有无和多少都不应成为组建婚姻家庭的“绊脚石”。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让真情归于生活,才是婚姻家庭能够长久和幸福的根本。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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