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el:top}

24小时服务热线:0512-57829669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乐士原创】 | 你知道民法典实施后的,打印遗嘱怎么订立才有效吗?

日期:2022-11-16 人气:32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法定形式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随着计算机技术和打印设备的普及,《民法典》与时俱进地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这两种新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实施后引起广泛关注的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打印遗嘱”。


图片



何为“打印遗嘱”呢?这种新的遗嘱形式和之前的遗嘱有何区别呢,根据第《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打印的遗嘱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三种观点:


(1)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完成,且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认定为自书遗嘱;


(2)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并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制作完成的打印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


(3)除了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并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制作,还需要符合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与遗嘱人订立遗嘱具有时空一致性,即在同一时空,见证遗嘱订立的完整过程,并签名盖章,方能认定为代书遗嘱。


现因《民法典》的实施,已经对”打印遗嘱”统一了司法认定的标准,对于遗嘱具体由谁打印不再具体区分,更加注重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审查,这也提醒遗嘱人在定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形式及要求,保证更好地在被继承人在去世后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予以保护和尊重,避免在各继承人之间产生纷争。那么我们在采用打印遗嘱时要应当注意什么呢?


图片


首先,打印遗嘱在制作中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见证打印遗嘱的在场人与实际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的签字人应为两人,且人员必须保持一致,与案件结果不存在利害关系,同时应确保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与遗嘱人订立遗嘱形成时空同步见证,见证遗嘱订立的完整过程,立遗嘱人、见证人均需要签字并写上日期,如果有多页,建议标明页码,在骑缝处也签字或按手印,将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活动固定下来。如果代书人将手写稿独自带到见证人和被继承人以外的场所去打印,那么代书的过程就是存在瑕疵的,在无法提供录音录像、代书底稿就遗嘱内容的制作、宣读过程及时保留的情况下,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打印遗嘱无效;


其次,应寻找规范的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遗嘱见证,以避免因见证流程不规范致使见证的打印遗嘱存在效力瑕疵,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律师将根据立遗嘱人的健康状态、文化程度等实际情况,为其选择最有效表达其遗嘱意愿的法定遗嘱形式,并严格按照该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履行受托事项。


最后,《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的是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每一页都签名”,而非按我们通常的做法“印手印”。所以立遗嘱人在遗嘱上不签名,只按手印或盖章,即使手印、签章是立遗嘱人本人所按,也会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认定无效。



但不可避免的的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立遗嘱人因为自身健康或文化程度等原因无法签署自己名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人可以选择录音录像遗嘱和危机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来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


作者: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何芝琴律师;

作者联系方式:137 7636 9669;

版权声明:本文由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整理,其他公众号需转载本文内容,必须完整注明:转自【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需要预约法律帮助吗?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