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生意交易往来越来越多,而在生意来往中,很多人因交易金额小或交易习惯等原因,常常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而径行交易。这样虽然节约了交易时间,但却埋下了法律隐患,如发生违约行为产生民事纠纷,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守约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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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结合案件实务对此进行浅析: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看出书面形式是合同的普遍形式,也更为容易举证,而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虽不影响买卖交易的效力,但举证较为困难,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看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权利受侵害一方即守约方对于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具有较重的举证责任。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那守约方如何具体举证维护权益呢?
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主要有:1.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凭证,凭证上应有对方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2.交易往来中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或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据;3.履行合同中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尤其是对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或变更的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证据,注意保留原始载体。故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应当注意及时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证据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若想主张对方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进行违约责任的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该条款约定的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在此友情提醒大家,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当及时保存交易证据以防发生纠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进行诉讼的,需尤其重视对相关证据的保存与收集整理。尤其是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对合同主体、标的物、价金、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途径等作出明确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完善合同的约定不仅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追责,也可以有效降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证据缺失而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
作者: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陈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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