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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乐士原创 |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

日期:2025-08-11 人气:43

什么叫做盈余分配请求权?

盈余分配请求权也称为“分红权”,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即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以“全体股东进行约定”的方式来分配税后利润,这种约定既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约定,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股东合伙协议等内部文件进行约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这一特征。

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是指公司或公司的大股东利用股权及表决权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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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今日头条


当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的盈余分配请求权?

首先,要明确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有利可分,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再按照实缴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配,但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否则,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因此,盈余分配权的行使需要提供证据确定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比如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其次,如果在没有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股东会、董事会设定条件限制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情况下,股东提起盈余分配权之诉,则需要审查公司或公司大股东的行为是否损害了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主要表现如下:

①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可能会通过恶意扩大提取任意公积金来影响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对个别股东设定不合理的利润分配条件或作出的关于分配利润的相关内容已客观上不能约束股东、董事会制定不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方式限制股东盈余分配权,这些行为可以被认定损害了其盈余分配权,受侵害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可分得的利润。

②大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从而导致其他股东盈余分配权受到影响,比如:大股东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即使召开也不做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利用关联公司将公司的资金、资产转入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个人名下、发放高额报酬、购买与经营不相干的服务或财产供自己消费或使用等形式变相分配利润等,如果公司的确存在可分配利润这一前提下,但其他股东存在上述情形的,则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请求盈利分配,不必一定采取股权回购、解散公司、代位诉讼等其他诉讼方式。

最后,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盈余分配上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司法无法过多干涉公司盈余分配的自治权,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能请求司法救济,因此建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就要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同时规范公司财务审计制度,并充分行使股东知情权,以保证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得以实现,最终获得股东投资的最终目的即获得投资收益。



作者: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何芝琴律师;
作者联系方式:137 7636 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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