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2-11-16 人气:249
隔三差五就有客户联系我们,说“我买不了机票了,您帮我查查怎么回事!”“我去银行贷款,工作人员说我征信不良无法贷款,怎么回事?”
对于这类问题,我们核实后给出的答复十有八九是:您担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吧?这个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了,您作为门面担当中了奖。您说是公司欠钱又不是你欠钱?那法院是不管的,谁让你是法定代表人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等。而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加快实现执行目的,各地法院在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时多会同时将矛头对准公司的门面担当——法定代表人。
而作为一个公司的门面,你要担心的可不止是在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被“牵连”,你还得警钟长鸣,随时警惕如下风险:
破财风险
做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很威风的,一个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都能够因为法定代表人的一个签名而对公司有效!并且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也正因为如此,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对外做决策时如果不谨慎,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是要对公司、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条索引: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之祸
符合下列情况,除公司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1)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索引:
《民法通则》第49条。
牢狱之灾
大部分单位犯罪中,仅对单位采取没收财产、罚款等财产刑。但单位犯逃税罪等涉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罪时,除对单位采取财产刑外,还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司法实践中通常为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此时,法定代表人可就要面临牢狱之灾了。
束手束脚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除了前文中提到的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而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之外,还包括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法条索引: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5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至第3条。
《破产法》(2007年施行)第15条。
律师结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算得上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堪称门面担当。但当公司陷入各类危机中时,门面担当也即成为最直接的靶座,极易承受一箭穿心之痛。这痛轻则影响日常生活,进则破财,重则锒铛入狱。
做公司门面不一定算得上是美差,但绝对是件苦差。而使这差不那么苦的最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其次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设定一些合规的免责条款,让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少一点后顾之忧;另外,有或因情面或因利益选择为自己并未参与经营管理的公司做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活靶子”,请当心,“门面担当”这个名头要不得,还是及时抽身的好!
作者:胡燕燕 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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