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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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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士原创·公司法税】公司陷入困境,股东如何起诉解散?

日期:2022-11-16 人气:226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以“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为检索关键词,共检索到383篇裁判文书,其中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184份,但仅44份判决支持股东诉讼请求。二审改变原审判决的文书共22份,仅有6份通过审理将原审作出的驳回起诉判决改判为公司解散(另有2份系因当事人在二审中均同意解散公司而判决解散)。更有14份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判决,改判驳回股东诉讼请求。


通过分析裁判结果可知,大部分法官对公司解散仍持保守态度,而他们保守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原文中的那句“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几乎所有判决不予支持公司解散的裁判文书中都写道: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存在一个前置性条件,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尚未穷尽一切可能救济手段。故而对股东的诉求不予支持。


如何认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通过分析裁判文书,总结认定途径如下:


一、原告有否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拟通过作出股东会决议或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或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使得公司得以存续,但未成功召开或未形成有效决议。


二、各方股东是否已试图通过和解、退股、减资等方式(自行或第三方介入)化解矛盾使得公司得以存续,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是否已多次组织调解,但均未成功。

此外,股东之间矛盾的激烈程度也是法院判断有无其他救济途径的考量因素,如是否已提起侵犯股东知情权之诉、损害股东利益之诉。



结语


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应当提供其采取过的,旨在打破公司僵局的措施的相关证据,该类证据要能够体现出股东采取了积极行动和该行动所引起的效果,以及其他股东对此行动的反馈。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法官并非机械的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理解为“穷尽其他一切途径”,而是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对案涉公司是否还有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矛盾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作者:胡燕燕 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版权声明:本文为胡燕燕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原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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