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2-11-16 人气:298
在中国“父债子还”已经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不论是身边发生,还是看到的新闻报道,我们经常听到父亲欠债死亡后,出借人向儿子讨债的情况。
但是在现代社会,债务人突然死亡,债权人如何寻求救济途径实现债权,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它并不能用“父债子还”这样简单的传统观念来解决。因为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是限定原则,即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债务范围限定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超过部分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不过如今,有的债主却经常会遇到债务人死亡,但无人继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债务人有遗产,但由于无人继承,因此债权人不能擅自处分遗产。如果债权人想要寻求诉讼解决,也会因为没有适格被告而不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提示
债权人可以让法院责令或者协调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然后以继承人为被告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进行纠纷的处理。
因为《民诉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也就是说继承人应当参加诉讼,没有选择的余地,人民法院也无须征求继承人的愿意。
当债务人的继承者参加诉讼后,法院询问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遗产,若当事人明确放弃继承遗产的,法院应通知债权人变更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为被告,让居委会或村委会以财产代管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并依法进行裁判。最后如果遗产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会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另外,还需要注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作者:高伟萍 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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