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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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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士原创·婚姻家事】夫妻双方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22-11-16 人气:192

在这个速食时代,快节奏的都市男女们连爱情都选择了“速食”模式,闪婚闪离、婚外情、“包二奶”的情况屡见不鲜,加大了婚姻的不稳定性。而为了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关系,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在结婚时或者婚内签订“忠诚协议”,要求彼此对婚姻忠诚,不得有婚外情,一旦有违法,过错方自愿对无过错方予以财产赔偿,甚至“净身出户”,那么,这种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案例分析


魏某与兰某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12月育有一子。两人婚后前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兰某与第三人王某关系暧昧,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4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9月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关系,如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行为造成离婚的,违反方自动丧失孩子的抚养权并自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的所有权。该协议书签订后,兰某仍与第三人王某同居生活,不愿回归家庭,故魏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夫妻共同房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归魏某所有。




提问1:夫妻双方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是什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回答:“忠诚协议”并非法律术语,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所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为“夫妻双方对彼此有忠诚义务,如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发生婚外情等情况时,应向另一方承担某种责任。”


“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自愿签订的,以夫妻关系的成立为生效要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在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即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理论上来说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



提问2:本案协议中约定的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造成离婚的,违反方丧失孩子的抚养权并自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的约定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回答:本案中,魏某与兰某在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造成离婚的,违反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双方接受忠诚义务的约束,自愿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协议中也约定“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造成离婚的,违反方自动丧失孩子的抚养权”,该约定无效,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任何约定而排除。


   最终,一审法院依据这份《夫妻忠诚协议书》支持了魏某要求与兰某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房产归魏某所有的诉请。而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考虑到孩子一直由魏某和魏某父母抚养,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魏某所有。





小提示(一)


   “忠诚协议”的核心关键词为“忠”。司法实践中,何为“不忠”,需要进行严格的界定,不能过分扩大忠诚义务的外延。依照《婚姻法》的约定,“不忠行为”主要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强奸、卖淫嫖娼等真正违反忠诚义务,侵犯配偶贞操权的行为。而与他人言语轻浮、浏览色情网站、精神出轨等未真正涉及到婚姻外性接触的轻微的不忠行为,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


小提示(二)


   虽然实践中许多司法判例都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是目前夫妻忠诚协议还未明确受到法律的保护,很多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法官都是秉持了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即并不直接认定其法律效力,仅是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故在签订忠诚协议时,既要保障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又要降低心理期待,在约定条款时应当更加审慎具体。




律师总结


   “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投射出的是现代男女对于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渴望,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并不能本质上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也不能真正意义上给自己的婚姻关系加上一道牢固的保险栓。真正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做到彼此尊重、互相体谅,用“心”去经营,用“爱”为去维护。


作者:姜听桐 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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