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2-11-16 人气:292
在现代社会婚姻家事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屡见不鲜,在子女离婚时,该房屋究竟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往往因父母在出资时未予以明确而产生巨大争议,夫妻二人也因此对簿公堂。
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简单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实施后,对于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房产归属问题发生的最重大变化是: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而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依据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的: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方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在离婚时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本金及利息)和相应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4)一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的,则按照约定享有房屋产权,如双方未对共有方式进行约定的,则视为等份共有。
(5)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如未明确约定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的:
(1)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3)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9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对,人民法院不与支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建议
民法典实施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最好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对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借款,需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作者: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姜听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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