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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乐士原创 | 夫妻一方个人欠债,配偶为其数次还款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日期:2022-11-16 人气:289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往往聚集在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之上。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愈发明晰:


▲图片来源:今日头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债存在以下认定标准:


(一)债务是否为“共签共债”,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举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仅有一方签名,另一方不知情或没有事后追认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合理享有家事代理权,如一方是出于生活开支所需举债,如借钱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给孩子交学费、交水电费等,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一方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虚构债务”和诸如赌博、吸毒所欠下的“非法债务”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那么,如夫妻一方作以个人名义欠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4月下达的(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民事裁定书对该问题作出了回答。


案情简介


熊某与万某为夫妻关系,2014年熊某以个人名义向秦某借款,秦某以转账的方式向熊某转账2000万余,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未书面约定利息,后因熊某迟迟不付款,秦某将其诉至法院,并提交熊某妻子万某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万某有多笔还款记录,主张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后因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债,秦某提起再审申请,后经最高院审理认定“熊某以个人名义向秦某借款,秦某仅以万某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秦某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主张并裁定驳回秦某的再审申请。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认为: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而这样的司法实践观点,不仅是对借款方,对债权人也提出了更高的举证要求,也加大了对配偶方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免因其单纯为配偶还债的行为而承担上沉重的债务。



作者联系方式:138 0626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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