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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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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融融普法 | 为“泄私愤”在抖音发布侮辱他人内容,是否侵犯名誉权?

日期:2026-05-29 人气:0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2026第179期-总1900期

为“泄私愤”在抖音发布侮辱他人内容,是否侵犯名誉权?


案情简介


被告宫某自原告崔某处购买建材,货物交付后,被告宫某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原告协商未果。后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侮辱性质的语言文字并将原告个人信息及微信辱骂截图发送抖音平台长达近2个月。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害原告名誉的抖音视频;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


法院审理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诋毁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抖音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诋毁、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因货物买卖发生纠纷,被告宫某虽认为原告崔某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采取合理方式予以解决,反而为泄私愤,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数条视频、照片,并将原告崔某的姓名、联系电话、微信主页等个人信息资料予以公布,上述信息在公开的网络上发布,客观上对原告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一)赔礼道歉”、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宫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崔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崔某有权要求被告删除其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贬损原告的全部文字、图片、视频,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有权要求被告通过抖音平台赔礼道歉。

关于原告崔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被告宫某在抖音上发布的内容浏览量少,传播范围较小,且原告崔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故对原告崔某要求被告宫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原告崔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费用的实际花费情况,故对原告崔某要求被告宫某承担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宫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崔某名誉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在抖音平台发布的有关侵害原告崔某名誉权的信息;二、被告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五日在其抖音首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崔某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若被告宫某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宫某负担);三、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媒体平台的飞速发展,公民发表自由言论的空间也随之多样化,朋友圈、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更是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与基础。但不论是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网络行为规范,牢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名誉权是我国法律明确保障的重要人格权益。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种评价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身属性及社会价值等多因素形成的,是民事主体在社会中获得尊重和信赖的基础。名誉权的核心就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侮辱性言论、诽谤捏造、隐私披露等。

名誉权被侵害后,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的,可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可根据侵权言论的恶劣程度、发布频率及时间、实际损失、主观过错、赔偿能力、影响范围等综合考虑。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构成侵权需依法承担责任。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予以解决,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切莫因一时之快在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侮辱性的言语攻击或曝光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仅无法实现维权需求,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害人害己。在面对他人利用网络平台侵犯自身名誉权的情况下,保持冷静,通过截图、录音、录屏等方式积极保留固定证据,可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也可与网络平台联系要求删除、禁言、封号处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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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工作业务聚焦在普法、助残和妇儿维权三个方向。主要包括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教育等活动;与市妇联、残联、福利院等机构对接,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解决涉法涉诉难题等;“我是你的眼”是在我市定期举行的助残特色活动!

中心形成了“家事公众评判庭”、“反家暴工作室”、“以案释法”等有特色的法律公益产品,目前乐融融公益平台拥有【樂士.普法志愿者】十二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共近400余人,中心成立了“乐融融党支部”、“乐融融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建和管理“昆山图书馆法律主题分馆”,发起成立了“乐融融•尚法读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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