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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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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融融普法 | 黄金回收“高价诱导”暗藏陷阱,构成欺诈须赔偿

日期:2026-05-29 人气:0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2026第180期-总1901期

黄金回收“高价诱导”暗藏陷阱,构成欺诈须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携带20克金条前往被告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含珠宝首饰零售、回收修理)处进行黄金回收。被告工作人员口头承诺:若当场购买店内首饰,金条可按1050元/克高价回收,否则只能按950元回收。原告信以为真,遂按此方案完成以旧换新交易。事后,原告发现该“1050元/克高价并非无条件适用,而是附加高额消费门槛,换购人需选购万元以上首饰,被告在交易时却未作任何明确提示。交易结束后,原告在与被告工作人员电话交涉时,工作人员承认“所有都按1050算,得选一万一千多的东西,并以“聊天忽略”为由敷衍搪塞。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交易条件、误导消费,致使原金已无法返还,遂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原告将其购买的首饰返还被告,被告按交易当日的金价返还价款、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系黄金回收及以旧换新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作为专业珠宝经营者,负有保障交易信息真实、计量准确、充分告知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被告以“高价回收”吸引消费者交易,但未对1050元/克的附加条件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通过电话录音证据可证实,被告口头承诺与实际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被告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原告作出错误交易决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合同订立中的欺诈情形。现原金已无法返还,原告主张撤销合同、原告将首饰返还给被告,被告按买卖关系发生当日的金价返还黄金价值并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黄金回收“高价诱导+消费捆绑”消费陷阱案件。当前黄金市场火热,部分商家为招揽客源,常以“高于市价回收”“高价置换”为噱头,故意隐瞒价格适用条件、重量折算规则、工费收取标准等关键信息。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轻信口头承诺,往往陷入“高价换高价、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被动局面。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1.警惕口头承诺:黄金回收、以旧换新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回收单价、重量、纯度、工费、附加条件等全部内容;2.全程留存证据:交易前录音录像、称重拍照、索要报价单,拒绝“模糊计价”“口头约定”“事后算账”;3.主动核实信息:交易前查询黄金交易所实时金价,拒绝“压价、扣损耗、乘系数”等暗箱操作;4.依法理性维权:遇商家隐瞒、欺诈、缺斤少两,保留证据向消协、市监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可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同时,珠宝经营者也应铭记“诚信是经营底线”。作为经营者,必须全面、真实、明确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利用信息优势隐瞒、误导、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否则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面临行政处罚,最终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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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工作业务聚焦在普法、助残和妇儿维权三个方向。主要包括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教育等活动;与市妇联、残联、福利院等机构对接,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解决涉法涉诉难题等;“我是你的眼”是在我市定期举行的助残特色活动!

中心形成了“家事公众评判庭”、“反家暴工作室”、“以案释法”等有特色的法律公益产品,目前乐融融公益平台拥有【樂士.普法志愿者】十二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共近400余人,中心成立了“乐融融党支部”、“乐融融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建和管理“昆山图书馆法律主题分馆”,发起成立了“乐融融•尚法读书会”。

中心是“苏州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点、“苏州市委宣传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昆山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基地、“昆山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专业型社会组织、“昆山市司法局”家事法律诊所、“昆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党建联盟示范单位。

中心常年接待各级领导指导调研,受到了昆山日报、苏州广播电视报、江苏法制报、法治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

中心有柏庐办事处“平安法治公园”、张浦妇儿活动中心“家事公众评判庭张浦分庭”和西城后街总部等三个工作基地。

中心设有秘书处,全面负责平台日常事务,协调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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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沈晓祺、唐敏、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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