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6-07-15 人气:6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2026第183期-总1904期
“熊孩子”偷用家长微信为游戏充值数万元,能否要求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份,10岁的小张使用其母亲张某的实名微信账号注册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后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在游戏内充值79笔累计27296元,用于购买游戏道具。小张不同寻常的充值消费记录引起了游戏好友的关注,该游戏好友在与小张的聊天中得知其为一名年仅10岁的小学生且是瞒着父母充值后,便通过账号个人信息添加了小张母亲张某的微信,将小张的游戏充值情况告知了张某。小张的母亲张某在发现充值记录后找到某科技公司客服,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小张的充值行为,申请退款,但双方协商未果,小张遂将该游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游戏充值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游戏充值时间多集中在工作日晚间和周末,与小学生的作息时间相吻合,且小张与游戏好友的聊天记录中明确显示,其充值行为是“偷偷的”,父母不知情,因此涉案充值行为系由小张未经父母同意擅自作出具有高度盖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小张充值时年仅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游戏内短期充值27296元,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知范围,不属于可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小张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已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充值行为,因此小张以母亲张某名义与某科技公司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应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游戏运营方,负有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定义务,其虽设置实名认证系统,但未采取人脸识别、短信二次验证等进阶核验措施,未能有效防范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充值,且对短时间内大额、频繁充值未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对涉案充值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原告小张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未妥善保管手机及支付密码,放任未成年人使用其实名账户进行游戏充值,且未及时发现异常消费,对案涉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充值金额、消费情况,酌情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充值款的80%,即21836.8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当前,随着智能手机普及及网络发展,未成年人私自使用家长手机随意充值、误操作下单、被诱导消费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不断增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实施与其年龄、智力、认知水平相适应的小额日常消费行为。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进行网络游戏充值,未经法定监护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应当综合考虑充值金额、充值频次、消费场景等因素来判断合同效力。对于大额充值、长期多次充值、累计金额较大的消费行为,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适配范围的,应当认定该交易行为无效。相关平台仅以完成实名认证主张交易有效的,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责任划分及数额返还问题,此类案件应当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及公平原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财产保管等职责,因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进行管控,未能妥善保管手机、账号及支付密码,导致未成年人擅自充值的,监护人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游戏公司、直播平台等运营商,负有法定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应当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沉迷等制度,对短时间内高频次充值、大额充值、非常规时间段充值等异常交易行为,若未能严格履行审核、预警、拦截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退款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尚未形成良好的消费观念,极易受游戏氛围、虚拟道具等影响,产生盲目消费冲动。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守护好家庭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对未成年人手机使用、网络消费的日常监管,不随意将支付账户密码交由孩子单独使用。另外,网络服务平台作为经营主体,不能仅仅依靠静态实名认证完成监管义务,更应建立起动态风险识别、异常交易预警、大额消费拦截等动态机制,主动防范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行为,依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纠纷,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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