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6-07-15 人气:6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2026第184期-总1905期
将二手盲盒作为确认款式明盒销售是否构成侵权?
消费者打开盒子,才能知道里面是什么。盲盒因其独特的趣味性、随机性,受到大量消费者的青睐。然而,部分消费者在没有开到自己喜欢的款式时,往往会“另辟蹊径”,购买已拆封的确认款明盒,开始从“盲抽”转向“确定性收藏”。将二手盲盒当作明盒销售,是否构成侵权?
深圳某公司系国内知名盲盒品牌产品的开发运营商。2021年间,该公司从多位玩偶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明确拥有获授权玩偶形象作品的二次创作设计、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等衍生权利,并注册了商标。此后,某公司根据上述作品开发出多个系列、造型各异但又各具特色的盲盒玩偶形象,在潮玩领域拥有极高热度,在同类产品中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具备较大品牌影响力。 毛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盲盒潮玩专营店铺。2023年至2024年,毛某从市场上大量买进已拆封的前述盲盒,并通过该店铺销售。商品链接显示的商品详情图均为某公司的官方宣传图,且使用“正版”“100%官方正品”等字样,产品宣传图900多张、使用次数1600余次,销量超6000元。 某公司认为,毛某的网店销售的盲盒商品并非直接从本公司购买,且未经公司授权许可销售,系假冒产品,属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商品链接使用本公司的美术作品形象和官方宣传图,是虚假宣传,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某公司遂起诉要求毛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网店相关图片、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毛某认为,某公司推出的盲盒品牌产品是在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形象基础上,细微改编和创作而成,与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享有著作权的新作品,故其销售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其还表示,其网店售卖的明盒产品均通过正规二手盲盒市场购进,并非假冒产品,使用原告公司的商品名称、品牌、图片向消费者介绍展示,并以“官方正品”“正版”字样宣传,意在表明商品来源合法,属合理使用范围,并非虚假宣传,且价格设置合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某公司从原创作者处购买卡通玩偶单独形象,之后对该形象设计了不同的背景、服饰、环境,并制作成相应的海报、宣传画,融入了新的创作元素,与原作品的单一形象明显不同,形成了新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某公司对新作品拥有著作权。毛某未经著作权人即某公司的许可,在其网店中使用与案涉美术作品完全一致的图片,侵害了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时,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权限制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商品。盲盒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费者购买盲盒商品后发现并非自己需求的款式,再次将商品进行销售属于市场常见行为,故二手正品盲盒并非市场稀缺商品。某公司以毛某所售商品并非直接购买自某公司、也并非全新密封为由,推断商品并非正品,缺乏事实依据。毛某在销售二手正品盲盒商品时使用商品名称、品牌名称向消费者作合理说明并无不当。因此,某公司主张毛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审理期间,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链接已全部下架。综合考量案涉美术作品的价值、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维权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毛某赔偿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盲盒在进入市场首次销售后便脱离“不确定性”,转化为普通商品。经营者在合法取得盲盒正品的基础上转售,本质上与一般二手商品交易无异,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正常表现,除非存在混淆、虚假宣传等独立的侵权行为。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并不在于“盲盒”变“明盒”交易本身,而在于这种交易是否在规范透明的环境下运行。市场竞争应当以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重要目标,“明盒”这一交易模式满足了追求特定款式、注重性价比的消费需求,而对于偏好“不确定性”体验的消费者而言,仍可选择购买不确定的“盲盒”。这种市场细分不仅未损害消费者权益,反而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提升了消费者整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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