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赡养费的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关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不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赡养费的给付关涉人的生存权,义务人若不支付该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有悖于公序良俗,故法律明文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申请执行期限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观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虽然民法典规定赡养费的给付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并非不受限于执行时效,执行时效期间为两年,一般民事权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且法律仅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执行时效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故应严格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两年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超过2年申请执行也不属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实践中的司法案例也基本持第一种观点,例如(2019)苏1191执异59号(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少江与被执行人左鸿赡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赡养费的给付关涉人的生存权,义务人若不支付该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法律明文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申请执行期限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故异议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已过申请执行时效的主张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不适用2年执行时效。”其他案例还有(2023)冀05执复191号、(2018)赣1130执异16号、(2022)川1425执异24号等。
(六)《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也不适用执行申请时效,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前述民法典196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也不适用执行时效,超过2年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列举部分案例)支持,例如①(2023)鲁02执复16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某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不动产原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是不动产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从法理逻辑的一贯性分析,对同一权利的保护,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时效应保持一致。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范围也应当依据诉讼时效的规定予以确定。不动产原物返还请求不适用执行时效”。
②(2021)辽01执复704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权类型并非债权请求权,而是物权请求权,不应受到时效方面的限制等。
③ (2021)辽01执复703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令被执行人停止侵权行为腾退土地12.39亩并恢复原状,故申请执行人依据此判项所享有的请求权类型并非债权请求权,而是物权请求权,不应受到时效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