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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乐士原创 | 非机动车方是否应当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

日期:2022-11-16 人气:32

江苏法院裁判观点:

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时不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也就是不支持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或行人的赔偿请求。因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后,亦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案情简介

2015年陈某驾驶电动车与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保险公司向陈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今日头条


一审法院认为:非机动车方不应赔偿机动车方的车辆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此外,机动车在对他人的危险性上,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本案中,机动车一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和避险义务均高于陈顺然,且事故中陈某并不存在故意,故其无需对机动车车损进行赔偿。遂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方应当对机动车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其仅是以机动车方为赔偿义务主体,确定了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而并不能由此推断出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遂改判支持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观点同一审法院,在陈某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陈某对其车辆进行赔偿的诉讼主张。遂改判不支持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综上江苏高院的裁判观点认为机动车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亦不应支持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或行人的赔偿请求。


关于此种情形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虽然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江苏法院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兼具公平原则的法理原则进行判决,也是很好的诠释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作者联系方式:139 1327 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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