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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乐士原创 | “保底条款”不保底,投资更加要谨慎!

日期:2022-11-16 人气:30

随着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事宜已进入了百姓的日常生活。其中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资金)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或自然人等,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且大部分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都是约定受托方代委托方理财,无论理财盈利与否,受托方均承诺委托人除可收取本金外,还可以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问题,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图片来源:今日头条


在此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委托理财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而所谓保底条款,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息回报;在因委托理财发生的纠纷中,在总结委托理财审判实践中,保底条款各种情形的基础上,可将保底条款基本划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类型,并初步界定如下: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在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保证给付委托人约定利息。


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

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委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受托人承诺填补损失之情形,即双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没有约定亏损分担,但在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损失,或者受托人在承诺补足委托资产本金损失之外,对收益损失作出赔偿承诺。这种填补损失承诺可以分别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类型。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规定从维护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发,从根本上否定了证券公司签订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且该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但对于证券公司的行为禁止性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大都以该规定为依据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并且,约定的保底收益条款使投资人只享受收益,而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也违背了委托人对委托事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准则,依然应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且容易被认定为借款关系,且因现行法律尚未有特别条款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实务中对此应进行具体案件具体适用,若发生类似案件,可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为避免发生投资合同因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而导致的委托理财协议被整体认定为无效的可能,且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讼累,应当更加谨记: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作者: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陈宗律师;

作者联系方式:138 0626 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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